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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对策
[ 2008-10-5 15:11:00 | By: xinxin ]
 
健全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对策
  1. 扩大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范围
  为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监督政府教育财政投入行为,教育财政投入救济的范围应扩大。因此,立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规定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法定期限、诉讼管辖权及申诉程序,立法机构应健全诉讼制度,使诉讼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充分发挥诉讼对教育财政投入救济的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范围的扩大应从救济的受案范围、行政救济的被诉主体范围和受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在受案范围方面,由于我国救济的范围比较狭小,随着救济制度的完善,对教育财政投入的行政行为应尽量使其都能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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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程序
[ 2008-10-5 15:11:00 | By: xinxin ]
 
明晰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程序
  法律救济程序是法律救济机关对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时间延续性的总和。在我国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历来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实体问题处理得当,遵不遵守程序无关紧要。于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为了解决教育财政投入实体问题而不择手段,轻视乃至漠视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违法案例。实际上,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同样重要。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的有力保证,其本身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它是人性尊严、政府责任和民主行政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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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教育财政投入司法制度
[ 2008-10-5 15:11:00 | By: xinxin ]
 

 
  要通过建立健全教育财政投入司法制度等措施,保证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规范尊严,维护教育财政投入法的权威,确保教育财政投入救济途径的司法制度。当前各国教育司法制度大体有以下值得借鉴:首先,建立教育系统内部司法制度。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有专门机构行使教育行政裁判权和司法仲裁权,负责对涉及教育行政人员的诉讼案件和教育财政投入违法案件的行政惩处和裁决。其次,建立教育系统外部行政司法制度。国家可设立单独的行政仲裁制度和机构,专门受理涉及教育财政投入违法行为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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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公正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 2008-10-5 15:11:00 | By: xinxin ]
 
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公正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而在我国,救济机关的独立性却难以得到保障。如在行政复议中,我国政府机构中没有设立相对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其分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由于行政复议机构设立的随意性很大,它很容易受到上级领导的影响,受理行政争议的公正性也就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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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高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法律政策的不完善
[ 2008-10-5 15:10:00 | By: xinxin ]
 
保护高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法律政策的不完善
利用政府采购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维护国家信息安全这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政府采购要不以单纯节约资金为目的,要着重体现促进自主创新,推进结构调整,维护国家信息安全。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确定了原则上购买本国货物的规定,在实际上我国政府采购中国品牌产品占了90%,但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数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目前政府采购的“本国”或“国产”商品,多限于较为低端的日常用品,在高端产品方面,没有一个硬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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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的作用和意义
[ 2008-10-5 15:10:00 | By: xinxin ]
 
政府采购法的作用和意义
(一) 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在政府采购制度运行中,政府行为具有双重性。政府从事管理时,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责,而在采购交易时,政府作为采购的一方,又是市场的参与者。如果缺乏法制规范和约束,则这种双重性在实际采购中常常被混淆,所以出现了一些部门凭借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市场规则之上,从而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制度。正因如此,政府的采购行为对市场和宏观经济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单纯的商业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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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狭窄
[ 2008-10-5 15:10:00 | By: xinxin ]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虽然厘定了其适用范围,但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所确定的适用范围相比,显得狭窄。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还看不到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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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规范的不完善
[ 2008-10-5 15:10:00 | By: xinxin ]
 
 政府采购方式规范的不完善
政府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在进行采购时所使用的方法和依据的程序。但由于公共资金的花费需承担管理责任,所以在政府采购和商业采购实践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采购方法或程序美国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许多采购方法,但各种采购方法各具特点,互相补充,相得益彰,适应了不同的采购要求和采购情势。其一,密封投标,也可称为公开招标。该方法是美国传统的采购方法,其适用的条件为:一是时间容许密封投标的招标,投标和评标;二是合同授予的判定基础为价格或其他在与价格有关的因素;三是没有必要与投标人进行有关他们的投标的商谈;四是按合同的估计,会收到一个以上的密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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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度
[ 2008-10-5 15:09:00 | By: xinxin ]
 
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度
首先,扩大监督的范围。监督范围的扩大不应是盲目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特定性(必须是由政府采购监督对象所实施的行为、)非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如公民实施的行为不能纳人政府采购监督的范围。第二,公共管理性。政府采购监督范中的内容是一种职责行为,是一国政府部门及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作出的非私人行为。第三,法律性 。政府采购监督范围中的内容将产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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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干预向市场提供“公共物品”
[ 2008-9-14 11:02:00 | By: xinxin ]
 

货币干预向市场提供“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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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基本点很清楚即留给执掌权力的行动自由
[ 2008-9-14 11:02:00 | By: xinxin ]
 

权力和市场

  (1)行政权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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