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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公正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 2008-10-5 15:11:00 | By: xinxin ]
 
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公正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而在我国,救济机关的独立性却难以得到保障。如在行政复议中,我国政府机构中没有设立相对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其分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由于行政复议机构设立的随意性很大,它很容易受到上级领导的影响,受理行政争议的公正性也就难以保障。在行政诉讼方面,法院当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在我国的现有体制下,法院在经济上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非常大,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束手束脚,受行政机关的影响较大,难以真正做到中立,公正当然也就难以保证。另外一个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长期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的国家,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官贵民贱”、“民不能告官”、“忌诉”、“息事宁人”等思想仍存在于部分人的头脑中,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员官僚作风严重,崇尚人治,轻视以至否定法治,从而使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救济制度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和实施。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主要领导的一个表态、一张条子,就足以使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救济扭曲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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