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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对策
[ 2008-10-5 15:11:00 | By: xinxin ]
 
健全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对策
  1. 扩大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范围
  为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监督政府教育财政投入行为,教育财政投入救济的范围应扩大。因此,立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规定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法定期限、诉讼管辖权及申诉程序,立法机构应健全诉讼制度,使诉讼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充分发挥诉讼对教育财政投入救济的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范围的扩大应从救济的受案范围、行政救济的被诉主体范围和受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在受案范围方面,由于我国救济的范围比较狭小,随着救济制度的完善,对教育财政投入的行政行为应尽量使其都能得到救济。在受审查行政行为方面,应将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教育财政投入行为纳入到行政救济的范围。正如我国有关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暂时阙如;大量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还没有受到行政诉讼法的调整,政治权利的司法救济讳莫如深……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行政诉讼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教育财政投入行为的审查是保障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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