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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规范的不完善
[ 2008-10-5 15:10:00 | By: xinxin ]
 
 政府采购方式规范的不完善
政府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在进行采购时所使用的方法和依据的程序。但由于公共资金的花费需承担管理责任,所以在政府采购和商业采购实践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采购方法或程序美国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许多采购方法,但各种采购方法各具特点,互相补充,相得益彰,适应了不同的采购要求和采购情势。其一,密封投标,也可称为公开招标。该方法是美国传统的采购方法,其适用的条件为:一是时间容许密封投标的招标,投标和评标;二是合同授予的判定基础为价格或其他在与价格有关的因素;三是没有必要与投标人进行有关他们的投标的商谈;四是按合同的估计,会收到一个以上的密封投标。往往在大额采购(采购金额超过25000美元,但合同中不规定订货数量的采购除外)中适用。其二,协商采购,也可称为谈判采购方法。其适用条件为:一是如果适用密封投标条件不具备,订约官员可要求竞争报价;二是由于地方差别,例如法律、法规和贸易结合的差别。间该方法仍在大额采购中适用。其三,单一来源采购。当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时,需要写出书面说明,即必须包括有关政府寻找可能的替代供应商的努力的信息、以及适合于完全公开竞争程序的技术规格无法确定的理由说明。其四,询价采购。该方法只有在采购金额在2500-25000美元之间时才适用,适用时,各级政府机构均可以采取“货比三家”式程序,使合同签约各方展开激烈的商业竞争,最后才决定订货。其五,征求建议书。征求建议书是一种比较新的采购方法,八十年代才在美国的政府采购法中确立。要求采购主体与少数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接洽,征求提出建议,再与他们谈判有无可能对其建议书的实质内容作出更改,再从中要求提出“最佳和最后建议”。而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对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最为宽泛即除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而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对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最为宽泛即除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外,且达到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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