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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高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法律政策的不完善
[ 2008-10-5 15:10:00 | By: xinxin ]
 
保护高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法律政策的不完善
利用政府采购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维护国家信息安全这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政府采购要不以单纯节约资金为目的,要着重体现促进自主创新,推进结构调整,维护国家信息安全。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确定了原则上购买本国货物的规定,在实际上我国政府采购中国品牌产品占了90%,但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数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目前政府采购的“本国”或“国产”商品,多限于较为低端的日常用品,在高端产品方面,没有一个硬性的比例。这样,不能很好的将一些萌芽的新技术变成产品以及产业化,在政府采购法中,应该再明确一些可实施的条例和细则,以充分体现出对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业的倾斜。
 
再次,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的程序机制。日本著名的程序法学家谷口安平指出: “在正当程序得到实施的前提下, 程序过程本身确实能够发挥给结果以正当性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操作离不开严格的制度约束, 政府采购的推进正是建立在一套严格的制度约束基础上的, 即以制度的约束为基础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同时, 政府采购程序越详细、越严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越具有针对性, 越易到位。要完善的政府监督机制, 必须以完善的政府采购机制作为前提的, 政府采购监督, 本质上就是对政府采购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同时进行合理性审查。笔者认为应从政府采购程序和政府采购资金流转方向上, 在政府采购的纵向层面, 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最后,要建立分工明晰、责任明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时下“以人为本”的口号, 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 也应加以提倡。虽然我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安排了多种方式, 但任何法律、法规都是通过人具体执行的。目前, 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而执法主体责任心不强, 执法缺位行为更是比比皆是。加强监督主体的责任控制, 增强他们的责任感非常必要。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在采购活动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职能部门、机构监督严重缺位, 有时媒体好像成了主要的监督机构;权力机关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在理论上是很完善的, 只是有时被虚置了; 司法监督是被动监督, 它奉行不告不理的中立政策, 对政府采购不能进行主动地监督。因此, 行政监督的责任非常重大。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主管部门, 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专项监督, 这些部门与政府采购关系最为密切, 监督更为直接、高效。强化这些行政监督主体的职责, 防范监督主体的缺位, 就变得十分的重要和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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