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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由市场经济构建法律条件
[ 2008-9-14 11:01:00 | By: xinxin ]
 

  哈耶克在他的一本名为《感觉的秩序》早期的著作中从心理学和生物学的角度证明人是只能认识事物局部的本质,而不能认识事物全部的本质。不管一个人的认识能力有多强,都是有局限性的。他还提出“默汇知识”的概念即人们无法用语言表达的知识。例如一个人掌握了骑自行车的技能,知道自己在骑上车后不会跌倒,但是他无法解释为什么骑上自行车后不会跌倒。后来他把“默汇知识”的概念改正为可以被人的语言的表达出来但至尽仍未被人的语言表达出来的知识。再以自然科学为例,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为被创设以前物理领域的有些学者认为牛顿完成了整座物理大厦,似乎自然界的一切物理现象都可以用牛顿的理论来解释。但是爱因斯坦创设了“相对论”以后,牛顿的有些理论被证明未必正确。例如地球表面的温度的升高被认为是由于排放二氧化碳过多导致温室效用才引起的。其实这个论点也不一定是站得住脚的,也遭到了怀疑。其中一个疑问是在人类早期的几个时间段,地球表面的温度比现在升高的幅度要大。而那时并没有工业,不存在温室效用的作用。这说明了在自然科学领域也没有绝对的权威,一个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认识全部事物的本质。
  
  哈耶克在为自由市场经济构建法律条件时,最受他青昧的是英国普通法。他认为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正好符合他倡导和信任的自生自发形成的秩序的思想,是人之行为的产物。而我认为普通法是英国中央集权制和统一司法权的产物,不是偶然的,是英王出于王室利益的考虑,对英国各个地方派出王室法官进行巡回审判才逐渐形成的。其实我们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从巡回审判说起,那么普通法是自生自发形成的,也是偶然的。从英王是出于保护和扩大王室利益的考虑才决定统一司法权的角度看,普通法的形成就不是偶然的。但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权的统一和普通法的形成不是必然的,所以普通法的形成还是偶然的,是自生自发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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