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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
[ 2008-6-19 13:23:00 | By: popo ]
 
因此,某些决定因为违背了某些自然规律(或“不可改变的事实”)就可以作
为不能执行的决定加以排除。但是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任何一项决定都能够在逻辑
上从这样的“不可改变的事实”当中推导出来。确切地说,情况就是这样。就无论
什么样的任何一种事实来说,不论它是可改变的或是不可改变的,我们可以采取不
同的决定——诸如改变它;保护它以防想要改变它的那些人;不予干预,等等。但
是,如果涉及的事实是不可改变的——或者因为鉴于既定的自然规律,某种改变是
不可能的,或者因为对那些想要改变它的人来说因其他原因,某项改变过于艰难—
—那么某项改变它的决定就将是不切实际的;事实上,对于这样一种事实的任何一
项决定都将是没有效果且没有意义的。
  批判的二元论因此强调决定或规范不能归结为事实;它于是可以被描述为一种
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
  但是这种二元论似乎容易让人抨击。可能有人会说,决定是事实。如果我们决
定采用某一项规范,那么做出这个决定本身就是一件心理或社会的事实,而且要说
在这样的事实和其他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这将是荒诞不经的。因此,毋庸
置疑,我们关于规范的决定,即我们采纳的规范,明白无误地依赖于诸如我们教养
的影响之类的特定的心理事实,所以假定某种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或者说决定不
能从事实当中被推导出来,这似乎是荒谬可笑的。对这种反驳可通过指明我们可以
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谈及“决定”一词来予以回答。我们可以说已经提议或考虑,
或达成,或作为决策依据的某一项特定的决定;或者是另一种情况,我们也可以提
到某种做出决定的行为,并称之为“决定”。只有在第二种意义上,我们才能把一
项决定描述为一个事实。这种情况与许许多多其他的表述方式相类似。在一种意义
上,我们会谈起被提交给某个委员会的一项特定的决议,而在另一种意义上,该委
员会处理这项决议的行为,会被说成是该委员会的决议。同样,我们可能谈起提交
给我们的某项提议或建议,而在另一方面,提议或建议什么事情的行为,也会被称
为“提议”或“建议”。一种类似的歧义现象在描述性命题领域内为人所熟知。让
我们看一下命题:“拿破仑死于圣赫勒纳”。把这个命题同它所描述的事实区分开
来是有益处的,这个事实我们可称之为原有事实,即拿破仑死在圣赫勒纳的事实。
现在某位历史学家,比如说A先生,在写拿破仑的传记时,可能写下所提到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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