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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模糊不清而被搞得没有说服力
[ 2008-6-19 13:21:00 | By: popo ]
 

   柏拉图并不是第一个以科学研究的精神探究社会现象的人。社会科学的发动至
少可追溯至普罗塔哥拉一代,他是第一位把他们自己称为“智者派”的伟大的思想
家。它是以认识到需要在人类环境方面的两个不同要素——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二
者之间做出区分为标志。这是难于做出和把握的一种区分,即使是现在,我们的头
脑中也不能够清楚地确立这种区分,由此就能够推知这一点。自从普罗塔哥拉的时
代以来,人们就一直追问这个问题。似乎是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有一种强烈的倾向,
即把我们社会环境的特殊属性当作它们是“自然的”来加以接受。
  一个原始部落或“封闭”社会的神秘态度的特征之一是,它存在于一种拥有恒
久不变的禁忌,拥有被当作如日东升或季节循环,或类似于自然界的明显规律一样
不可避免的律法和习俗的巫术圈子之中。而只有在这种神秘的“封闭社会”已确实
瓦解之后,才能发展起来一种关于“自然”与“社会”二者之间差异的理论性认识。
                   一
  我相信,对这种发展的分析要求明确把握一种重要的区分。它是在以下二者之
间的区分:(a)自然法则,或自然的规律,诸如描述日、月、行星的运动,季节的
更替等等的规律,或万有引力定律,或者例如热力学定律;和另一方面,(b)规范
性法则,或规范,或禁令和戒律,也就是诸如禁止或要求特定的行为模式这样的规
则;例子有十诫或是规定了议会成员选举程序的法定规则,或是构成了雅典宪章的
法则。
  既然对这些问题的讨论经常因使这种区分模糊不清而被搞得没有说服力,就此
可以多谈几句话。在(a)的意义上的法则——自然规律——描述了某种严格的、不
会变更的规律性,它或者在自然状态下实际上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法则
就是一种正确的陈述),或者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错误的)。假如我们
不知道某一种自然法则是正还是误,而且如果我们愿意注意到我们对此并不确定,
我们就常称它为“假说”。自然规律是不能被更改的;对它来说不存在例外。因为
假如我们确信已经发生了某件与之相矛盾的事情,那么我们不说存在一个例外,或
对这条规律有了某种改变,而是说我们的假设已经被反驳了,因为已证明了这条假
设的严格的规律性并不成立,或者换言之,这条假设的自然法则并不是一条真正的
自然规律,而是一个错误的陈述。既然自然规律是不可变更的,所以它们既不能被
打破,也不能被强制施行。它们超越了人类的控制之外,尽管它们可能会被我们为
技术目的而加以运用,并且尽管我们可能因不了解它们或忽视了它们而陷入困境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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