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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体制改革与居民医疗支出的自我支付
[ 2008-9-8 14:06:00 | By: abcd2 ]
 

医疗保险体制改革与居民医疗支出的自我支付

  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不仅导致居民的实际医疗支出增加,居民还将自我承担因个人健康、医疗费用等而造成的支出风险。在公费医疗制度下,个人虽然需要承担疾病所导致的痛苦,但基本上无须承担医疗费用的支出风险。医疗制度改革首先是使个人的医疗支出比例增加,公费比例不断缩减,此外医疗服务的市场化又导致药品价格、医疗费用的增长,这两方面的医疗支出风险都逐步转化为个人承担。

  在建国之初,我国建立了低货币工资、高福利保障的收入分配体制。就医疗保险而言,最显著的特征表现为公费医疗制度。这种公费医疗制度并不是指由工伤而引发的医疗费用支出全部由国家或企业负担,而是指职工因一般性疾病与非因工伤所导致的医疗支出由国家或企业负担。所覆盖的群体范围也不仅仅局限于单位职工本人,还包括职工家属。根据50年代初的劳动保险条例,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治疗费、住院费、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由本人自理;供养直系亲属在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免费诊治,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一半。而实际上,个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使得医疗支出的自我支付部分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量。在这种体制下,对城镇职工基本上实行的是免费医疗制度,居民不存在医疗支出风险,相关的风险全部由国家或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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